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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乎所有澳门博彩业相关人士都对赌台上限颇有耳闻——诸如在乐透游戏公司的博彩终端机,50名玩家同时下注的真牌游戏却仅被视为一张赌台;又或者当年的金沙城中心(现在的澳门伦敦人)中出现的所谓连体桌,即两张百家乐桌首尾相连就视为一张——这真是创新的催化剂。
但澳门博彩法草案的第二十二-D条引入一个新的上限概念——筹码上限。第二十二-D条第一款规定,「承批公司必须取得博彩监察协调局的许可,方可购入筹码」,而第二款规定「流通筹码的数量须取得经济财政司司长的许可,并可订立流通数量的上限。」
我几乎可以很确定的假设,这些条款背后的政策目标是管理和控制已流通筹码。已流通筹码负债是赌场鲜为人知的赚钱方式之一。玩家会购买筹码,然后出于各种原因没有兑换——从而赌场留下这些钱。原因多种多样,有些玩家喜欢将筹码作为纪念品或礼物,有些则就是丢了。我至今还保留着上世纪九十年代皇冠墨尔本娱乐场的5000澳元筹码,仅仅因为上面的序号是「00002」。我有时会想,究竟谁拿到了「00001」。
日积月累下来,这些已流通而未兑换的筹码数目会愈加庞大。想象一下,对于承担了澳娱综合未兑换筹码数额的澳博控股而言,将是多大的数目。他们毕竟早在上世纪60年代就开始发行筹码了!经营了几十年的赌场甚至可能不清楚究竟有多少未被兑换的筹码数目,因为记录本身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丢失。
这对监管机构及政府而言可能成为一个问题,因为他们担心,随着已流通筹码债务的增加,营运商可能无法承担这笔负债,或者至少赌场的账房内没有足够的现金来立刻支付这笔债务。
而限制承批公司购入筹码的数量可能并非解决该问题的最佳方案。因为筹码的数量,或者更准确而言,赌场发行筹码的总价值应与玩家的需求成比例——或者至少应当与玩家需要的总价值相当。
为什么一间娱乐场会发出比需要的数量更多的筹码呢?这其实不合理。筹码本身是非常昂贵的,而且到了今时今日,由于引入了RFID技术以及为了打击伪冒所进行的安全措施,筹码就变得更加昂贵。事实上,我知道有娱乐场本来应该要改名的,但其中一个不这样做的原因,就是重发所有筹码所牵涉的开支。同时,如果一间娱乐场发出比所需要的数量更多的筹码,它就必须把那些额外的筹码找地方储存起来。那些筹码也会成为一个安全隐患。防止筹码被盗的最好方法,就是不让它们存在—这实在是万无一失!
同样,为什么一间娱乐场会发出比需要的数量更少的筹码呢?这也不合理。试想象一下,如果一位玩家走到一张赌台或者账房那里,然后拿出现金希望买入筹码,但他却被告知:「先生,不好意思!我们不能给你任何筹码耍乐,因为我们的筹码已经用完了。你要等一下,直至有人拿筹码来兑换。」这实在不是一个很有可能出现的情况!
以下是另一个问题:第二十二-D条指出「 …可订定流通(筹码)数量的限制。」你注意到吗?它所指的并非筹码的价值,而是筹码的数量。如果我是一个承批人,我又为何我不以1个100万港元面额的筹码来取代1000个1000港元面额的筹码呢?我已经把筹码的数量减少999个,但已流通筹码的总额却维持不变。当然,我可能少了一些在赌局中可用的筹码,但我就成功绕过了对于筹码数量的限制。
如果设定筹码限额的政策目标是要确保承批人能够承担起对他们已流通筹码的责任,那为什么博彩业不向银行业取经呢?后者在处理这种问题上已经有多年经验,并且创设了审慎的规条,要求每间银行有足够的资本在手—通常是以客户存款总额的一个比例作基准。该做法的理念是要保证有足够的资本去应付「挤提」,就是最近我们看到在俄罗斯的人们于自动柜员机前排起长长的人龙,尝试提取他们的存款这种情况。
通过对承批公司引入相似的审慎规则,政府就可以有信心承批公司会有足够的资金在手,去清偿已流通筹码,同时也可以避免设立筹码数量限制后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