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人庞某,女,1967年生。涉嫌开设赌场罪。
原审被告人李某,女,1970年生。因涉嫌开设赌场罪。
案件情况:
2020年6月20日至2020年7月16日期间,被告人庞某和赵某(在逃)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张某联系境外赌博网站,为该境外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合伙在庞某家中设立龙虎赌博局,接受参赌人员李某、马某等数人的投注,利用互联网传输赌博视频,组织开展网络赌博活动。期间,庞某和赵某合伙筹集赌资,赵某通过张某境外购买赌博上码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79500元,张某通过境外支付给赵某赌博下码的资金158900元。被告人李某在赵某、庞某开设的赌场除参与龙虎赌博之外,还协助赵某、庞某对龙虎赌博进行报码和现场赌资的结算,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600元。庞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800元。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李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庞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主动退还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
从此可以看出,减轻量刑的依据,一是要认罪认罚;二是要如实供罪;三是退还不当收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庞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三、对二被告人退赔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抗诉机关抗诉及出庭检察员出庭意见是,对庞某适用法律错误,因庞某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是主犯,不应当对其判处缓刑。
说白了就是抗诉机关认为,庞某是主犯,该不该对其判处缓刑。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庞某、李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庞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庞某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过程中行为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属跨境开设赌场犯罪,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具有赌资数额大、共同犯罪的主犯、曾因赌博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悔罪表现不好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适用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缓刑。”故一审适用缓刑不当,抗诉机关及出庭检察员的意见予以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2020)豫0481刑初162号刑事判决中第一项对原审被告人庞某的定罪、罚金部分及判决中的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2020)豫0481刑初162号刑事判决中对原审被告人庞某的量刑部分;
三、原审被告人庞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北京刑事律师刘高锋:开设赌场罪、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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